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393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通国际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马路潞新大厦170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通国际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5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06592.81元,已执行标的为450365.43元,未执行标的为256227.3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三通国际劳务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26日、2024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三通国际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已扣划45365.43元发放给申请人,其中有农民工账户无法扣划,其他账户已轮候查封,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银行账户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进行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到期前向本院申请续冻。
2.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三通国际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不动产信息。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已委托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新L271**中联牌汽车的相关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开户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三通国际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要求走访。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11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三通国际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