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钱XX与内蒙古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02民初6207号
原告钱××,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华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钱××与被告内蒙古华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钱××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惠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