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4民初1159号
原告:罗从军,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品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三段128号紫府小区5幢1单元4层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560651616。
法定代表人:胡程。
被告:晏德平,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罗从军与被告四川品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晏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罗从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从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凯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邬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