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民初2229号
原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区沙跃街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王学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泽,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QR56E。
法定代表人:汪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贤,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顶绣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96889202K。
法定代表人:黄桥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太建筑工程有限、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名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