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国网云安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小军,职务不详。
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网云安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5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网云安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787711.28元(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凤城二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0901)。随后,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又于2021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1134号民事裁定,准许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撤诉。随后,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陕0113财保54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国网云安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787711.28元(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凤城二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09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栗 德 亮
二○二一年 八月 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洁
打印及校对: 李 郭 娇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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