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网云安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国网云安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134号
原告: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国网云安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小军,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网云安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10元,减半收取计12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栗  德  亮
 
二〇二一 年 八月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李      洁
打印及校对:李 郭 娇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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