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0157号
原告: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轮胎东路**神华怡园**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安耐洁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安耐洁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进 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