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宪国伟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7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农场果树四队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曾宪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公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公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金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明、金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四被执行人租赁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5 910 642.89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京0107执51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分别向被执行人***、***、陈建明、金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四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中,经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房屋、股权、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四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崔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苗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