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辖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南侧44号[5-2]4号楼10层1003室。
法定代表人:许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辉,北京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女,1992年9月23日日出生,汉族,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农场果树四队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曾宪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宪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745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御公司上诉称,中御公司与宪国公司签订的《中御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和未来医院室内拆装工程项目承揽协议书》《以下简称《室内拆装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中御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宪国公司对于中御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宪国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中御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粲
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扬
书 记 员 胡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