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宪国伟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7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农场果树四队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曾宪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英华,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友位,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金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友位、***、陈建明、金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四被执行人租赁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5910642.89元。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曹友位、***、陈建明、金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四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曹友位、陈建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友位、陈建明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为怀孕妇女,故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同时查封被执行人曹友位名下×××车辆,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后经工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给付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案款1000000元整。本案尚余4910642.89元未执行。
经调查,本案被执行人金益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曹友位、***、陈建明、金益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18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曹友位、***、陈建明、金益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凯
审 判 员 赵 蕾
代理审判员 马 萨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晓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