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申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林,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农场果树**队**号平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华,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莹,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友位,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建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宪国伟业拆除有限公司、曹友位、陈建明、金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严重违法,提交新证据(2016)京0108行初4号行政判决,证明一审遗漏被告叶莲莲;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院认定东方好莱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好莱坞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是错误的,原审以(2015)海执字第9178号执行裁定作为依据存在疑问;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提交(2016)京0108行初4号行政判决,拟证明一审遗漏被告叶莲莲的问题,上述判决虽撤销了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对***股权变更登记的行为,但曹友位、***、陈建明、金益作为东方好莱坞公司股东的身份没有变化,一审判决上述四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主张一审遗漏被告,缺乏法律依据。***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股东追偿的问题可另行主张。
关于***所提原判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兰
审判员 李京
审判员 谭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新
书记员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