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信特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民初9957号之一
原告:呼和浩特市信特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林方才,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丽,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迪,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燕霖,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库布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高升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占峰,内蒙古库布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信特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库布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信特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信特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信特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1元(原告已预交1033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信特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燕
人民陪审员  陈丽霞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祝英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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