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02执4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马场北路城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1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1支付劳务费769352元,2并支付利息。我院进行了以下执行工作:1、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传统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作出的(2021)内01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彦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王金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