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土默特某某*镇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章盖营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410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土默特*****镇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章盖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镇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章盖营村。
法定代表人:杨月平,村委会主任。
被告:李文俊,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呼和浩特睛川绿野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章盖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李青春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时代轻卡对面路南5号。
负责人:李青春。
第三人:内蒙古蒙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天赐良缘小区9号楼2单元10层东户10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盘龙,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霖,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土默特*****镇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章盖营村民委员会、李文俊、呼和浩特睛川绿野农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李青春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内蒙古蒙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李青春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内蒙古蒙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李青春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内蒙古蒙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陆艳荣
人民陪审员  谭星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