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04民初3569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宝,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第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燕霖,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蒙星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连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黄建平。
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星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2元,由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亚 茹
人民陪审员 伯 晓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吉勒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