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2423号
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北辅路水岸小镇写字楼G-3区5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旭,该单位员工。
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霖,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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