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枣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3221民初731号
原告: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新疆伊力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5847595623。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卡斯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库尔班,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枣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89Y1Y3W。
法定代表人:王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续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枣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库尔班,被告新疆枣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续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292846元(贰拾玖万梁茜捌佰肆拾陆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利息20859.58元(2020年6月20日到2022年4月21日,总共670天)以上总计:313705.58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左右,在原告的要求下,往和田县布扎克乡配送17种价值为372446元的苗木,2020年6月20日我们给被告提供的苗木出具了一份清单,被告方对此以于确认并盖章。现除去我们后续补种的79600元的两种苗木,剩余的292846元需要归还,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欠款,被告方找各种理由不予归还。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292846元(贰拾玖万梁茜捌佰肆拾陆元),支付拖欠款的利息20859.58元,共计:313705.58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新疆枣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公司和原告方不存在合同或协议约定,此项工程款不应由我公司支付,当时原告要求我们公司出据的证明只是原告向县林草局申请工程款的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原告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和田县林草局局长力提普艾合买提的安排下给被告新疆枣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价值为292846元的苗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答辩意见,新疆枣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庭院绿化种植苗木清单,证人证言予以作证。
本院认为,2020年5月原告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和田县林草局的安排给被告新疆枣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价值为292846元的苗木,但是种植苗木是和田县林草局给原告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的,苗木款应该是和田县林草局支付原告,原告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新疆枣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原告庭中没有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此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依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2.79元,由原告新疆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阿依夏木古丽帕塔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古丽佐合 热图尔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