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4执224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退水渠金鹭大厦2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连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粮润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粮润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粮润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142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新粮润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382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新粮润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国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