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4712撤案终结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2执1471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4522229X9。
法定代表人:连建设。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8125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仲裁字(2020)年2704号裁决书,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14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帖戈送达时间: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