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7102民初117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金诚法律服务所。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中心A栋24层。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退水渠路金鹭大厦2单元402号。
法定代理人:连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翔,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