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6民初10号 原告: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连建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9.53元,减半收取计2,234.76元,由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