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4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连通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连通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664369.9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9044.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