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117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大良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杰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彬,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富,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组织机构代码xxx。
负责人:何文炳。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099.81元以及逾期利息3723.0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镇北公园工程利息从2017年7月22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18日共515天,镇北公园周边道路建设工程利息从2017年11月18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18日共396天,此后利息仍按该标准计至被告全部工程款清偿时止),合计74822.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1日被告对镇北公园建设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依法参与投标并中标该工程。同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镇北公园建设工程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顺德区××古鉴村,名称系镇北公园建设工程,工程内容及规模为本工程的工程范围包括道路、园建、绿化、排水、电气等工程;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铺广场砖、卵石竖铺、侧石花基制安、车档石、棋石台等;栽植乔木、灌木、花卉,铺种台湾草等:破除原有混凝土路面、新建混凝土路面、清表泥土0.5m厚、拆除树池、迁移现场电杆、拆除石棉棚等:II级钢筋混凝土管管径d300mm、d200mm,圆形砖砌雨水检査井(盖板式)等安装;成套6m户外投光灯(含光源、规格LED2*150W)安装及配管配线、土方等;具体详见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以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合同工期为60日历天,拟从2016年4月22日开始施工并计算工期,至2016年6月21日全部竣工完成。合同价款为406146.66元。被告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合同所有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支付事项约定的利率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12126.35元,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为统一按进度款支付,进度款中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工程进度款按下列办法分期支付工程款:1、合同签订进场施工后十天内,支付合同价30%的工程款(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按合同及图纸要求施工完成并初检合格后十天内,支付合同价50%的工程款。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并办理结算三个月内,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价95%的工程款给原告。4、结算价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的要求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4月22日开始施工,并于2016年6月21日竣工。原告完工后,经被告及其他各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证明完工后的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经被告请第三方结算,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46380.44元,但被告总共支付过进度款424061.72元,扣留了按结算价5%计算的工程质保金,即22318.72元。工程保修期届满,经被告及其他各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的要求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2017年6月21日,原告承包的工程的保修期已满且经各方验收合格。
因镇北公园周边道路建设工程需要,2017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系镇北公园周边道路建设工程,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预算。以包工、包料、含税费的形式承包施工。工程工期从2017年3月15日开始施工,2017年4月15日前竣工完成。工程造价人民币48781.09元。被告向原告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按下列办法分期支付工程款:1、合同签订进场施工后十天内,支付合同价50%的工程款。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天内,支付95%工程款。3、结算价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的要求满半年后一个月内付清。本工程结算时按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于2017年3月15日开始施工,原告按照协议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于2017年4月15日竣工。原告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证明完工后的工程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经被告请第三方结算,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8781.09元,但被告未支付任何工程进度款。工程保修期届满,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证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完成约定的工程并达到协议约定的合格标准,被告亦对工程竣工及保修期届满后进行了验收,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无理拒绝。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违反了信用原则。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原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告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顺德大良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中标镇北公园建设工程,中标价为406146.66元,工期为60日历天。
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案涉合同,约定施工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以及5%的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后一年后的一个月内付清。
4.协议书一份,证明按镇北公园周边道路建设的需要,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建设镇北公园周边道路工程,还约定了施工期限、付款方式,合同价款是48781.09元,特别是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后半年后一个月内付清以及其他事项。
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两份,证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合格,各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镇北公园竣工时间是2016年6月21日,镇北公园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2017年4月17日。
6.《镇北公园建设工程结算书》、《镇北公园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结算总价各一份,证明原告完成的镇北公园建设工程的工程量为446380.44元,镇北公园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的工程量为48781.09元,上述结算书均经原告、被告双方盖章确认。
7.增值税发票两份,证明应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全额发票两张,一张金额为48781.09元,另一张金额是22318.72元,但被告均未付款的事实。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不再重复叙述。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尚欠工程款。诉讼中,原告提供《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书等证据,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镇北公园建设工程及镇北公园周边道路建设工程,并办理了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1099.81元;该款项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拒不支付,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71099.8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对于镇北公园建设工程,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工程质保金22318.72元,原告诉请被告应当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应付款之次日即2017年7月22日起计至清还欠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于镇北公园周边道路建设工程,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48781.09元没有支付,原告诉请被告应当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应付款之次日即2017年11月18日起计至清还欠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099.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以22318.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22日起计至清还欠款之日止;以48781.0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8日起计至清还欠款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5.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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