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445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山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达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许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海英
书 记 员 张小兰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