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445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山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达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许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海英

书 记 员 张小兰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