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0308号
原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山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达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嘉,张巧玲,福建皓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20年5月22日就其与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就其与***的劳动争议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分别作出了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1583-1号、[2020]第2027号裁决书。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受理为原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2020)闽0206民初8444号]和本案。上述两个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提起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原告厦门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2020)闽0206民初8444号]审理。
审 判 员 李艳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钦红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