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毛丙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奇峰,董事长。
上诉人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8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诉称,其系乐视集团旗下公司之一,有关乐视集团的任何一件诉讼都受到各方关注,因此本案的审理过程及结果将会在上海地域乃至全国区域产生重大影响。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虽主张本案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其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邱波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