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24967号
原告: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家东,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该公司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男。
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
原告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童 磊
人民陪审员  陶佰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高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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