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星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苏州金协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羿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2005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金协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霜,男。
被申请人:上海羿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120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鉴于本院已判决驳回苏州金协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判决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星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上海羿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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