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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协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羿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6855号
原告:苏州金协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男。
被告:上海羿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
原告苏州金协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羿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苏州金协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协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金协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旭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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