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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羿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119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羿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上海羿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马春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微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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