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282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开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