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增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雪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黑0108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9146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账户内存款34912.31元,扣除执行费7419元,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7493.31元。此外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娜
审判员 温靖玉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