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

3153徐州元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3153号
原告:徐州元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英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iv>
法定代表人:赵雪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北路与兴凯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李增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钱塘路**>
法定代表人:冯兴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元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元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元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元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赵增尧
人民陪审员  周小陆
人民陪审员  张 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芷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