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与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执387、388、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白相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雪林,该公司总经理。
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与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哈仲裁字第1149、1148、114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期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
2019年4月11日、2019年4月13日、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2日等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银行等80余家银行的存款信息以及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效执行财产。
经工商登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对外投资信息。
经车辆登记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
2019年8月28日,向徐州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7月20日,按预留号码联系被执行人,发现号码为空号。2019年8月及12月,现场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住址人去楼空。
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调查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在执行笔录签字确认。
因被执行人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哈仲裁字第1149、1148、114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卫
审判员  宋宏伟
审判员  单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珠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