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哈尔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增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峰华,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崔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4515.9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证券、土地所有权、构建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国税、车辆、公司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为464515.92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娜
审判员 卢 欢
审判员 蒋丹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