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3848号
原告:***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天津路东侧、四川路南侧大居悦庭综合楼9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1299号合顺家园小区1号综合楼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鹏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85元,减半收取310.93元,由原告***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