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2民初81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察布***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吉林路1299号合顺家园综合楼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察布***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察布查尔镇***东街。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察布***分公司、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