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5民初77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新源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0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合作区***1299号和顺家园小区1号楼综合楼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源县自然资源局、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和被告新源县自然资源局、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3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