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2民初1120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1299号合顺家园小区1号综合楼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察布***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察布查尔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纬七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进财,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管委会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管委会员工。
被告:察布查尔中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双创产业园区纬七路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察布***分公司、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察布查尔中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