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某、伊犁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7民初172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新疆克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负责人:蔡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伊犁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伊犁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特克斯县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法定代表人:孟某,系该乡人民政府乡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伊犁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分公司、伊犁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某某以有其他原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3.88元(原告张某某已预缴3,253.88元),减半收取计1,626.9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