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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3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三路**。
法定代表人吴银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
原审被告郭荣生,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上诉人杭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荣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9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上诉人杭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杭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江中
审判员  俞建明
审判员  石清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亦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