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租赁站、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120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远景东路北三巷125号。 经营者:***,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租赁站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远景东路北三巷1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2238号米东区荷兰小镇二期商住小区S11商务楼商铺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898号和兴总部办公楼6层商业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和兴创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898号和兴融创大厦6层商业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西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1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和兴创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和兴创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和兴创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7.95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158.98元,诉前保全费1,525.98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58.9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