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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五家渠格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家渠格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家渠格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6民初79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二审法院退还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昊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