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世纪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1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悦北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东一巷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5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1栋B座17层008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何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世纪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中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1日,依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65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650892.55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2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6月21日、8月19日、2023年2月2日、3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拥有银行存款25046元,我院依法扣划并向申请人发还。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7月18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2023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暂不需要我院走访判决书中地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25046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张  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