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721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妥**,**巴克区天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克区天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问,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278,951.4元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应退回原告多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484.27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459.27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吴 卫 东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华
人民陪审员 江 新 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