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聚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鲁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6647号之一 原告:******聚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暴***街1117号管委会配楼2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聚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鲁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东大梁东街632号鲁班摩卡空间2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新疆鲁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原告******聚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鲁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聚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聚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806.6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聚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朱 雅 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卡迪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