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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威林同进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3620号 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新疆威林同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二层2-4-45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普睿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黄桷坪滩子口29号附20号1号楼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420号上海大厦B座2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安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61号盈科国际中心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苏中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1栋B2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锦盛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新疆北方钢铁物流园G栋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迦南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祥和北三巷265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威林同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普睿鑫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中安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苏中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恒锦盛业钢铁有限公司、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迦南阳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01元,减半收取计583.00元,由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金 麒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巴格丽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