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3624号
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新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恒东街29号商住(甘泉堡工业园职工住宅)31号楼五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898号和兴总部办公楼6层商业三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华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二层2-9-142室。
法定代表人:甯仰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普睿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黄桷坪滩子口29号附20号1号楼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安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61号盈科国际中心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420号上海大厦B座2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县**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种牛场2院1-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华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普睿鑫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中安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0.41元,减半收取计4,415.20元,由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金 麒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巴格丽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