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97775608。
法定代表人王天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0日向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青文邮寄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李青文于2017年5月12日签收邮件,2017年5月22日缴纳诉讼费,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车志平
代理审判员李丹
代理审判员陶霄溶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