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湖北宏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504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飞,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被告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畅
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
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尹思源
书 记 员  彭龙亭